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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泰州世纪缘宾馆有限公司与王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世纪缘宾馆有限公司,王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泰州世纪缘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姜堰经济开发区姜堰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纪良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芳,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世纪缘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泰州世纪缘宾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世纪缘宾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