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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白文华与崔光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华,崔光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316号原告白文华。被告崔光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三路林业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杨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凤婕,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文华诉被告崔光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文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文华负担。审判员  肖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