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张玲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96号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被告张玲,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缓交),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丽君代理审判员 于 鹏人民陪审员 吴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