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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谷文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谷永才,谷文龙,于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张宏伟,男,理事长。被执行人谷永才,男,1946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谷文龙,男,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于宏彬,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谷永才、谷文龙、于宏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3)木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3)木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XX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鄢凤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