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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民终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崔x旺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x旺,崔状英,崔润英,崔桐海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之一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民终字第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x旺,男,汉族,1967年6月14日生,忻州市忻府区解原乡解原村村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状英,女,汉族,1970年12月21日生,忻州市忻府区解原乡解原村村民。原审第三人崔润英,女,汉族,1963年4月17日生,忻州市忻府区新建路办事处逯家庄村村民。原审第三人崔桐海,男,汉族,1997年8月21日生,忻州市忻府区解原乡解原村村民。法定代理人崔x旺,基本情况同上,系崔桐海之父。上诉人崔x旺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忻府区人民法院(2014)忻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x旺,被上诉人崔状英,原审第三人崔润英、崔桐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忻府区人民法院(2014)忻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忻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崔x旺。审判长  张高锋审判员  张效良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圆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