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终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福建豪迪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英可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英可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富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泮贵,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豪迪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永星。委托代理人林添照,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英可利化工有限公司(下称英可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豪迪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豪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英可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富春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泮贵,被上诉人豪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添照、黄永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鉴于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及英可利公司据此提出了相关鉴定申请,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吴莲玉代理审判员黄挺代理审判员王金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雅芳(代)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