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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72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安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胡新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廷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