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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保祥与高东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祥,高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李保祥,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高东升,地址白城市。李保祥申请执行高东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洮民一初字第6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保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执行过程中李保祥已收到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洮民一初字第652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