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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吴爱民与王清道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民,王清道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202号原告吴爱民。被告王清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爱民与被告王清道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爱民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利民人民陪审员  崔怀利人民陪审员  李富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雅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