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9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盾非法吸入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997-5号移送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盾,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本院移送执行关于王盾非法吸入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裁判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盾名下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佳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