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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魏忠与胡峰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忠,胡峰,宋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蔚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魏忠,男,195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西合营镇东辛店村。被执行人胡峰,男,195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西合营镇东辛店村。被执行人宋桂梅,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西合营镇东辛店村。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魏忠与被执行人胡峰、宋桂梅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胡峰、宋桂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4)蔚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闫润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春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