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36号申请人张某某,男,生于1979年5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被申请人王某,女,生于1982年10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诉王某(2015)大民初字第295号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已经按调解书确定的第二项被告王某自愿一次性补偿原告张某某人民币17000元,已经于2015年5月22日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被告王某自愿一次性补偿原告张某某人民币17000元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拜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