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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立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朱某某非法搜查罪、报复陷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法立字第41号自诉人李某某,男,1946年生,汉族。自诉人李某某以朱某某犯非法搜查、报复陷害罪,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和5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朱某某的刑事责任。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所指控的搜查行为,经查明是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保障审判工作安全而依法实施的适度安检措施;自诉人所指控报复陷害的行为与事实不符,经查涉及自诉人相关的案件庭审过程均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所述,自诉人的指控不属于自诉案件受理范围,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李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学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