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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964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艳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随后即开始同居生活,2003年8月7日生育双生子,2004年为给孩子办户口,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无责任心,对孩子及家庭不尽自己应尽的义务;双方还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0月双方争吵后开始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两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18周岁;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自结婚至今,被告的工资卡一直由原告掌管,家里全由原告做主,因原告经常辱骂被告,被告无法忍受,才有过激行为;且离婚对孩子伤害太大,前两天被告回家,大儿子说原、被告要是离婚,其就辍学,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此后同居生活,2003年8月7日生育双生子刘嘉辉、刘嘉鹏,2004年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打闹,2014年10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以为孩子健康成长为由,不同意离婚,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十余年,且育有一对双生子,业已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之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艳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答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