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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执字第13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自贡中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中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132、133号申请执行人自贡中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黄诚,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法定代表人梁树金,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312号、第3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第三人自贡新华迪运输机械有限公司的应收款12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正)予以扣留、提取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