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羊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崔涛与国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涛,国素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羊商初字第405号原告:崔涛。委托代理人王春贵,寿光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素兰。原告崔涛诉被告国素兰买卖草皮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涛及委托代理人王春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素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涛诉称:2012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草皮砖,尚欠原告草皮砖款50000元未付。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草皮砖款50000元。被告国素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承揽马保三纪念馆停车场地面铺设工程施工期间,从原告处购买草皮砖,至2014年1月28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草皮砖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款证明条一份。原告诉至本院后,被告支付30000元,现尚欠200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款证明条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草皮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欠款证明条,能够证明被告购买原告草皮砖并拖欠货款5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据该欠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国素兰未及时付清草皮砖款的行为不当,应承担清偿责任,其已支付的30000元应予扣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对其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国素兰支付原告崔涛草皮砖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750元,被告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大鹏审 判 员 国仁团人民陪审员 曹春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