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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49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5)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于2014年9月9日5时30分许,酒后驾驶鲁B×××××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市北区伊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万科蓝山小区对面时,因观察不周,将行走至此处的被害人葛某撞倒致伤,并撞击停放在路侧的鲁B×××××号桑塔纳牌轿车(车损价值共计人民币24640元),致鲁B×××××号桑塔纳牌轿车又撞击同样停放在路侧的鲁B×××××号梅塞德斯-奔驰牌轿车(车损价值共计人民币118205.39元)。后被害人葛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日上午田某接交警电话后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葛某不负事故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交公安机关的接警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葛某病历、死亡医学证明;现场勘查笔录与照片;青岛市公安局乙醇检验报告和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青岛中青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被告人田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经青岛市公安局交警市北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田某一次性赔付死者葛某死亡事故赔偿金七十二万元,死者亲属对田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赔付鲁B×××××号桑塔纳轿车车主闫某经济损失29000元,闫某请求对田某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赔付鲁B×××××号梅塞德斯-奔驰牌轿车车主于某经济损失122325元,于某请求对田某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被告人田某在发生事故后接交警电话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积极赔付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依法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田某居住地司法局出具调查报告,落实监管、帮教措施,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田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怀安人民陪审员  杨淑琴人民陪审员  单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升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