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振威与陈丽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威,陈丽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杨振威,男,1983年7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陈丽仪,女,1983年8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威诉被告陈丽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威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杨振威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夏明审判员 谢颖翔审判员 姚佳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叶翠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