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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晓飞与被上诉人石永庆、原审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飞,石永庆,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飞,男,住滑县。委托代理人王晓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永庆,男,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范红梅(系石永庆之妻),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斌,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晓飞与被上诉人石永庆、原审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林建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李晓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建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红伟审 判 员  丁伯顺代理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永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