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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何生会与何小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生会,何小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761号原告何生会,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告何小欣,男,1987年1月6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生会诉被告何小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黑学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且不能再提供其他确切送达地址,致使案件审理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生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退还给原告何生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黑学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春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