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一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227号原告汤某某,女,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曾某某,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南数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蒋 少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