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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胡明成与吴良玉、汪美林、吴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成,吴良玉,汪美林,吴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012号原告:胡明成,男,汉族,住安庆市。委托代理人:江东,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良玉,女,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汪美林,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吴革,男,汉族,住安庆市。原告胡明成诉被告吴良玉、汪美林、吴革��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2月4日,原告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良玉、汪美林、吴革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明成诉称:汪美林、吴良玉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20日,吴良玉向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吴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履行各自义务,故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吴良玉、汪美林、吴革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吴良玉、汪美林、吴革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吴良玉向原告出具借据及借条:今借到胡明成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同日,吴革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本人愿意对吴良玉此笔借款5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12月21日,胡明成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分十次向吴良玉徽商银行账户跨行汇款共计50万元。现借款期间届满,吴良玉、吴革未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引起纠纷至原告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借据、借条、银行汇款凭证、担保函等在案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吴良玉向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吴革自愿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现借款期限届满,吴良玉未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吴革未履行连带担保义务,对此,吴良玉、吴革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吴良玉向原告出具借据及借条中,利息约定不明确,原告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吴良玉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吴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称汪美林与吴良玉系夫妻关系,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要求汪美林与吴良玉共同承担债务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良玉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胡明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吴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胡明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9200元,由被告吴良玉、吴革共同承担(该款已由原告胡明成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     健代理审判员 汪     婷人民陪审员 李  淑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荣文香(实习)附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