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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小兵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眉县第二分公司、张某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399号申请人张某甲,男,生于1981年11月9日。被执行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张某乙与被告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眉县第二分公司、被告张某甲、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某乙各项损失共计27042.23元。(其中支付被告张某甲17627.23元,支付原告张某乙9415元)现申请人张某甲申请本院执行该笔款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保险公司已自动履行,申请人张某甲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保军代理审判员  任 皎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