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兰代佑与韦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代佑,韦红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667号原告兰代佑。委托代理人蓝建强,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红刚。原告兰代佑与被告韦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兰代佑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代佑撤回对被告韦红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兰代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明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温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