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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河分社与汪霑、占国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河分社,汪霑,占国勋,许俊,徐建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民初字第438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河分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新安村张家综合楼。负责人:吴昊,该信用社主任。被告:汪霑,浙江开化人。被告:占国勋,浙江开化人。与占国勋系夫妻关系。被告:许俊,浙江开化人。被告:徐建英,浙江开化人。与许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河分社(以下简称青河信用社)与被告汪霑、占国勋、许俊、徐建英金额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河信用社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河分社撤回对被告汪霑、占国勋、许俊、徐建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1元,减半收取1085.50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河分社负担。审判员  徐东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一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