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立民终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武汉鑫汉奇门门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广播电视台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鑫汉奇门门业有限公司,邢台广播电视台,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增伟,王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立民终字第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王有青,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鑫汉奇门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郑少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邢台市。法定代表人胡春兴,该台台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杜志钢,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增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天。上诉人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为,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本案中,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对本案也不知情,故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被上诉人武汉鑫汉奇门门业有限公司、邢台广播电视台、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增伟、王天均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上诉人邢台广播电视台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洁代理审判员 武 聪代理审判员 张二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