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岳会宝告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会宝,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793号原告:岳会宝,农民。被告: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会宝与被告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会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岳会宝负担。审判员 张翔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艺辰第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