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二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邢周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周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310号原告:邢周喜,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委托代理人:黄连华,浙江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5126500-7。负责人:胡伟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周喜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周喜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周喜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周喜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邢周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文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