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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执罚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唐玉霞与柳河润楠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吕雅楠民间借贷纠纷复议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河润楠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吕雅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通中执罚复字第3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柳河润楠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楠家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吕雅楠,女,柳河县人。申请复议人润楠家具、吕雅楠因不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249-1号、(2015)东执字第249-2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润楠家具、吕雅楠认为,一、罚款决定认定的事实错误。二、罚款决定刚被中级法院撤销,再次作出罚款决定,有报复执法的嫌疑。三、顶格处罚于事实和情节轻重不符。四、执行过程存在超标的保全、法官语言威胁等违法行为。故请求依法撤销(2015)东执字第249-1号、(2015)东执字第249-2号罚款决定书。经审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玉霞与被执行人润楠家具、吕雅楠、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润楠家具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唐玉霞借款本金3,000,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吕雅楠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超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润楠家具、吕雅楠、陈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表)、立案通知书、执行警告通知书。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东执字第249号罚款决定,该决定认为“因被罚款人润楠家具、吕雅楠、陈超,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法律义务”,遂决定:对润楠家具罚款500000元,对吕雅楠罚款100000元,对陈超罚款100000元。被执行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通中执罚复字第1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249号罚款决定。2015年6月2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五日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润楠家具及吕雅楠于2015年6月1日书面报告财产状况,其中包含两个结算账户(柳河县中国银行和通化市招商银行)、不动产、机器设备、产品库存及零星财产。吕雅楠个人名下有一台车。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东执字第249-1号罚款决定,该决定认为“因被罚款人润楠家具、吕雅楠未如实申报财产”,遂决定:对润楠家具罚款500000元,对吕雅楠罚款100000元。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东执字第249-2号罚款决定,该决定认为“被罚款人吕雅楠未如实申报财产”,遂决定:对吕雅楠罚款100000元。被执行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另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的听证会上,陈超表示其在本院涉诉了一起案件,如果执行回来就给申请执行人唐玉霞。申请执行人唐玉霞对陈超的还款意见表示同意。被执行人润楠家具在网络上(支付宝)开有店铺,提现银行是中国银行集安团结路支行,该账户有现金流动。吕雅楠个人在支付宝有账户,其中2088612327108484的卡中有余额8769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润楠家具及吕雅楠在支付宝上有账户,且有经济往来,被执行人没有申报支付宝上的财产系不实申报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之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鉴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对还款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且被执行人申报了大部分财产,因此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的罚款数额过高,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撤销(2015)东执字第249-1号、(2015)东执字第249-2号罚款决定书;对润楠家具罚款100000元,对吕雅楠罚款10000元。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