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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恒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晓华与深圳市启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蔚李珍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恒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晓华,深圳市启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蔚,李珍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20号原告深圳恒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杨晓华。原告杨晓华,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浠水县,被告深圳市启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珍。被告林蔚,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被告李珍,女,汉族,住址湖南省永兴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