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杰与吴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吴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388号原告:杨杰。被告:吴振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杰与被告吴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杨杰负担。审 判 长 张树国审 判 员 叶洪波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伟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