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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杰与吴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吴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388号原告:杨杰。被告:吴振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杰与被告吴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杨杰负担。审 判 长  张树国审 判 员  叶洪波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伟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