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一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赵小峰与崔晓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峰,崔晓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195号原告赵小峰,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崔晓欢,女,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峰诉被告崔晓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崔晓欢下落不明,需办理公告应诉手续,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向原告赵小峰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因原告赵小峰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小峰撤诉处理。本案已收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赵小峰承担。审 判 长 周荣应审 判 员 陈 娟人民陪审员 成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文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