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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谢功森与周桂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功森,周桂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42号原告谢功森,男。被告周桂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功森诉被告周桂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罗利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戴渝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