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谢功森与周桂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功森,周桂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42号原告谢功森,男。被告周桂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功森诉被告周桂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罗利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戴渝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