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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5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单连长与王洪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连长,王洪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586-1号原告:单连长,男。被告:王洪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连长与被告王洪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单连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连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单连长负担。审 判 长  王艳民审 判 员  赵成军人民陪审员  冯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桂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