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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542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9日,初中文化,农村居民。被告向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13日,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陈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宁晓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