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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三商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通市坚云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奥顿开林(江苏)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坚云化工有限公司,奥顿开林(江苏)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三商初字第0019号原告南通市坚云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丹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屈杨,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奥顿开林(江苏)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磊磊,总经理。原告南通市坚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云化工公司)与被告奥顿开林(江苏)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顿开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小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坚云化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屈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顿开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坚云化工公司诉称,被告自2008年9月3日至2014年6月13日止数十次向原告购买钛白粉、立德粉化工原料,尚欠原告货款18193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奥顿开林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9月3日起至2014年9月13日止,原告根据被告奥顿开林公司需要,多次将钛白粉、立德粉化工原料送至其公司内,合计货款1239880元。由被告奥顿开林公司的员工曹永美等人在原告开出的送货单上签名。被告奥顿开林公司也多次陆续支付给原告的货款1057950元,尚欠货款181930元。由于被告奥顿开林公司未能付清货款,原告遂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虽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已将货物交付被告,故双方之间的口头合同成立并有效。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但其未付清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奥顿开林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奥顿开林(江苏)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市坚云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193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奥顿开林(江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38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判员  陆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