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叶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与钟某某、黄某某继承纠纷之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钟某某,黄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叶某某原告叶某甲原告叶某乙原告叶某丙四原告共同原告委托代理人肖然、徐芳秀,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钟某某被告黄某某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赖新民,男,汉族,1948年9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公民代理,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与被告钟某某、黄某某继承纠纷之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叶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依拉克人民陪审员 果 蓉 生人民陪审员 夏 桂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辰 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