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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康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康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695号原告深圳市天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雅园路22号中广大厦901。法定代表人杨永辉。委托代理人姚裕鑫,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威康普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众安工业大厦1、2楼西。法定代表人古莹。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天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威康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天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08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雨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