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晶玻璃有限公司、无锡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无锡市华晶玻璃有限公司,无锡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华昌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0931号再审申���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无锡市华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村。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颖,江苏宁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工业园区红心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仁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群毅,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无锡市华昌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山经济开发区云林北路。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无锡市华晶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信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仁公司)、一审第三人无锡市华昌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晶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华昌公司因合同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不清。2006年12月25日,无锡市东华欣润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欣润公司)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2007年2月5日东华欣润公司变更为申请人,虽然案涉土地没有办理使用权证变更手续,但该土地明显属于申请人。华昌公司在一审中也确认,华昌公司与东华欣润公司之间没有转让案涉土地使用的真实意思,之所以签订转让合同,完全是为了应付工商登记机关的要求。而转让合同签订后,华昌公司并未支付相应的土地转让款及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过户手续,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华昌公司之所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费,是因为东华欣润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缴纳税费的资金来源,而由华昌公司代为缴纳,并不能得出华昌公司已经实际建造房屋和缴纳税费,资产转让协议得到了实际履行。(二)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变更采用登记制度,必须有权利人办理变更手续才能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一审判决认为案涉土地使用已发生转移错误。(三)案涉土地使用权争议应依法定程序解决。申请人已经表明案涉土地登记有误,信仁公司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或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信仁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案涉土地已转让给华昌公司,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东华欣润公司将案涉土地转让给华昌公司并已经工商部门办理备案且在《无锡日报》上登报声明。华昌公司也已在案涉土地上建造了房屋��对外进行出租,华昌公司也一直作为土地权属人向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证明华昌公司已经实际取得案涉土地。事实上,东华欣润公司、华昌公司、华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王晓东,其领导层、经营地址、股东及注册资本均有混同,公司全部由王晓东一人控制,其否认土地转让效力只是为了逃债。虽然华昌公司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华昌公司的合同效力。况且华晶公司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不影响其作为民事主体资格,其法律人格并未消灭,对其缴纳税费并无影响,而无需华昌公司缴纳。(二)土地使用权证证书并非确定不动产权属的最终证据,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保护事实物权。(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质上是为了解决执行标的的实体性权利,无需再另行提起诉讼。请求驳回华晶公司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案涉土地使用权应属华昌公司。首先,2007年1月,华昌公司与东华欣润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东华欣润公司的全部资产转让给华昌公司,其后双方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备案,并在无锡日报上刊登了声明,因该上述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均是王晓东,且该协议也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其后也未经依法撤销,因此华晶公司所称该转让协议不是东华欣润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一、二审判决认定该转让协议有效并无不当。其次,转让协议签订后,华昌公司实际占有使用案涉土地并建造相应房屋,且以自己的名义缴纳相应土地使用税费,表明东华欣润公司已经实际向华昌公司交付案涉土地。至于华昌公司是否给付对价的问题,系双方是否依约履行合同的问题,不能成为华晶公司否定合同效力的事由。第三,东华欣润公司与华昌公司没有及时办理案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也属于当事人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并不能成为否认合同效力事由。故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土地使用权属于华昌公司并无不当。(二)案涉土地登记在东华欣润公司名下后,东华欣润公司以资产转让的形式将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华晶公司,该转让协议是华昌公司取得物权的依据,虽未办理相应登记手续,也不影响华昌公司依照合同取得相应物权,华晶公司以案涉土地使用权没有登记在华昌公司名下为由否认华昌公司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土地使用权已发生转移并无不当。(三)华晶公司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也是主张案涉土地使用权,一、二审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物权主体作出相应认定,并无不当。华晶公司申请再审称应由信仁公司提起确认之诉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华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无锡市华晶玻璃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建平审 判 员 罗有才代理审判员 韩 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