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邓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859号原告邓某甲,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邓某乙,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