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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与赵红林、罗吕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赵红林,罗吕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林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磊、王子权,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红林,男,生于1972年9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丰产乡永兴村**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吕忠,男,生于1959年7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大庙乡锅厂村*组。委托代理人饶磊,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5)营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已与赵红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与赵红林之间按已达成的和解协议执行,其余事项按一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400.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伟审判员 雍西俊审判员 雷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