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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民初字第338号原告:刘某,沂源县南麻街道办南麻二村居民委员居民。被告:杨某,沂源县南麻街道办南麻二村居民委员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段彩虹审 判 员  郭娟绒人民陪审员  翟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