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民初字第338号原告:刘某,沂源县南麻街道办南麻二村居民委员居民。被告:杨某,沂源县南麻街道办南麻二村居民委员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段彩虹审 判 员 郭娟绒人民陪审员 翟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