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祝林与深圳市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摩天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尤其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祝林,深圳市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尤其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59号原告刘祝林。委托代理人孟庆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谨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摩天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振强。被告尤其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祝林诉被告深圳市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摩天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尤其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祝林撤回起诉。本院已收案件受理费13467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实际收取6733.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6733.5元。审判长 刘 颖审判员 周 立 雄审判员 陈 柳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鲁丽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