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覃祖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祖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覃祖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现住南宁市鲤湾路18号。本院在执行覃祖小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贵军审 判 员 韦慰宰代理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