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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4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良与黄伟文,黄伟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身份证,男,黄伟文,黄伟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42-343号原告王良(342号案原告),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阳县。原告王宇翔(343号案原告),男,汉族,2007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阳县。法定代理人王良,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阳县。法定代理人王秋蓉,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阳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丽,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黄伟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正海,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婷婷,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王宇翔与被告黄伟文、黄伟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案中,两原告分别以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伟文、黄伟平起诉,并放弃请求二人赔偿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王良、王宇翔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王宇翔撤回对被告黄伟文、黄伟平的起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甘 晓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天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