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县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县刑初字第00111号公诉机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7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5日由阜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阜县检公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世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0日20时许,李某某、马某某等人与被告人陈某和刘某某等人在阜蒙县城“宝丽金歌厅”发生口角,后被人拉开。2014年10月20日23许,李某某、马某某等人同被告人陈某和刘某某等人在阜蒙县团结街54号网点“天山烧烤店”二楼包厢内因在宝丽金歌厅一事再次发生口角,后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用尖刀将李某某扎伤。伤后李某某到阜新市公安医院治疗,医疗诊断为:1、小肠破裂;2、结肠破裂;3、急性弥漫性腹膜炎;4、头皮撕脱伤,头皮裂伤;5面部劈裂伤;6腹部皮裂伤。2014年11月3日,经阜新方正法医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因他伤致;1、小肠破裂,结肠破裂,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并行部腹探查术,小肠、结肠破裂修补术,其伤情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b、5.7.2f之规定,均构成重伤二级。2、头皮撕脱伤,头皮裂伤诊断明确,行头部创口清创缝合术,头部创口累计长度18.0cm,其伤情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a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11月17日到阜蒙县公安局投案。案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20时许,李某某、马某某等人与被告人陈某和刘某某等人在阜蒙县城“宝丽金歌厅”发生口角,后被人拉开。2014年10月20日23时许,李某某、马某某等人同被告人陈某和刘某某等人在阜蒙县团结街54号网点“天山烧烤店”二楼包厢内因在宝丽金歌厅一事再次发生口角,后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用尖刀将李某某扎伤。伤后李某某到阜新市公安医院治疗,医疗诊断为:1、小肠破裂;2、结肠破裂;3、急性弥漫性腹膜炎;4、头皮撕脱伤,头皮裂伤;5面部劈裂伤;6腹部皮裂伤。2014年11月3日,经阜新方正法医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因他伤致;1、小肠破裂,结肠破裂,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并行部腹探查术,小肠、结肠破裂修补术,其伤情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b、5.7.2f之规定,均构成重伤二级。2、头皮撕脱伤,头皮裂伤诊断明确,行头部创口清创缝合术,头部创口累计长度18.0cm,其伤情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a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到阜蒙县公安局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作案工具尖刀一把,阜蒙县公安机关未能提取。案后,被告人陈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李某某自行达成协议,被告人陈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80000元,已履行。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陈某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及住院病志、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且造成他人两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的后果,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被害人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故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义审 判 员 李博人民陪审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