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长商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阴市永源印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毕钰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永源印染有限公司,江阴市毕钰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133号原告江阴市永源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习礼村。法定代表人朱国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丹叶,江阴市永源印染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江阴市毕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云顾路17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永源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毕钰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永源印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以江阴市毕钰针织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阴市毕钰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永源印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永源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江阴市永源印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永源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储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岑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