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8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0年1月18日出生。被告陈某甲,男,汉族,1980年11月01日出生。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原告起诉至贵院诉讼离婚,贵院并作出民事判决,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13年分居至今,已一年多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双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一年多以来,原、被告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小孩陈某乙由原告抚养。原告为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出生证;2、户籍证明;3、结婚证。被告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甲于2009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2010年4月7日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0年7月19日生育男孩,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后彼此未能及时沟通谅解,导致双方矛盾日益加深,感情逐渐淡薄,从2013年11月份开始,原告与被告分居,原告带着儿子搬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以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另,原告曾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该判决生效至今,双方仍一直未能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因双方婚前相互了解不深,没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并且婚生小孩一直由原告独自抚养,被告没有尽到做父亲的义务从而产生矛盾。2013年11月开始,原、被告双方就因感情不和而一直分居至今,期间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至今,双方分居生活,期间亦无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抚养权问题,因小孩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且被告从未尽到抚养义务,故小孩抚养权归于原告较为合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婚生小孩陈某乙(2010年7月19日生)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东明审 判 员 纪汉雄人民陪审员 闾容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淑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