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肖甲波与张一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甲波,张一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577号原告肖甲波。被告张一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甲波与被告张一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1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