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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银城、刘岁巧与黄记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银城,刘岁巧,黄记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银城。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岁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记怀。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该合同明确约定,为履行本合同或因本合同未尽事宜的完善产生的争执,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即深圳市宝安区的人民法院起诉。据此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月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